車手是什麼?過去新聞有諸多詐騙車手被抓捕的內容,詐騙集團經常利用青少年想打工存錢,或是外籍移工在異鄉面臨經濟困境等,需要金錢的心理,說服與誘惑他們加入詐騙行列,並用哄騙等方式讓他們成為詐騙集團車手。
詐騙車手會涉嫌詐欺案嗎?詐欺車手意思?許多人並不了解車手是什麼罪、牽涉哪些法律責任等。從詐騙新聞中,不少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是車手,淪為詐騙共犯!本文將用法律諮詢團隊的專業角度,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讓你了解車手意思與車手涉及什麼罪刑。
車手通常會被視為詐騙集團的成員之一,車手意思是指,工作內容將詐騙集團透過詐欺手法取得的金錢進行轉移,混亂現金的去向達成洗錢目的。
詐騙集團經常會透過包裝,隱瞞詐騙車手身分,進而吸引需要金錢收入、想輕鬆賺錢等人,自願加入當車手。常見的包裝手法有:哄騙有低利率帳戶貸款方案、請求協助至ATM領出款項、借用帳戶避稅、提領公司貨款等話術。從詐騙車手新聞中,經常見到車手領錢被警方抓到後才發現自己竟成為詐騙車手。
不知道自己是車手的人,往往有以下特徵:
法庭上衡量嫌疑人是否為車手身分,會考量以下要件,確認嫌疑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車手定義。
只要符合以上四個要件,就很有可能被判定為是詐騙車手。
雖有不少車手可能是因被騙、誘導、脅迫等因素而參與詐騙交易,但在法庭上就算不知道自己是車手,對於判刑通常不輕。由於詐騙集團所帶來的犯罪影響甚大,而車手通常是促成整體犯罪資金轉向的重要人物,因此通常還是會被判決。
車手是什麼罪呢?以下整理常見的詐騙車手刑法罪責:
洗錢罪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符合上述三項所涵括的行為者,就具有洗錢罪責。
再依照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可得知,若被判定為洗錢罪,最高刑責為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罰金。
依照刑法第339-4條:
符合上述四項所涵括的行為者,就具有加重詐欺罪責。
相關的刑罰則如同刑法第339-4條所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最高刑責為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罰金。
另,因詐騙集團的犯案過程經常存在分工或需要焦點轉移等目的,因此大多都會由三人以上共同完成,車手也會被視為其中一員,而經常會被判定加重詐欺罪。
依照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車手工作內容屬於參與犯罪組織行動一環,最高刑責為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罰金。
即使車手可能與犯罪、詐騙集團內部成員不相識,但會因確實存在協助轉移資金的事實,被法庭判定為組織成員。
罪名 | 條文依據 | 罪責定義 | 最高刑責 |
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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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有期徒刑及新台幣500萬元罰金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339-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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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有期徒刑及新台幣100萬元罰金 |
參與犯罪組織罪 |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 |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與參與犯罪組織者 | 5年有期徒刑及新台幣1000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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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參與詐騙集團的非法金融交易,經常被當作犯罪集團的工具,也是最容易需要實際出面執行任務的角色。車手容易被抓嗎?相比在幕後操控與從事犯罪計畫的首腦、犯罪組織核心成員來說,詐騙車手是更容易被抓的。
面對車手犯案,法院經常會衡量以下因素以確定詐騙車手最終的刑罰:
自首和初犯通常會被視為判決刑度時的減刑要件。若詐欺車手在發現罪責後,選擇自首,通常會被認為理解自身的罪行並且願意負擔責任。法院在判決時會因車手自首,考慮是否要給予較輕的刑罰。
對於未成年的詐騙車手,因法律通常對未成年人審斷標準較為寬鬆,並且更傾向於教育和看重改過向善等,衡量之下經常會減刑。
所有刑罰罪責的減輕都沒有一定或保證,法庭上的判決會依據綜合性的要素與證據,由法官做出判斷。
詐欺車手面對犯罪行為的確定,可選擇是否要與受害者和解。以下整理車手和解可能需要負擔的賠償項目:
須留意車手與受害者所談論的和解內容,都不影響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的起訴,和解只是先行解決賠償事宜,避免後續對於賠償區塊有更多的爭執。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即詐欺公訴,不會因雙方和解即可中斷案件進行,和解後車手仍須面對刑事責任的承擔。
雖然詐欺車手犯行後和解,不能中斷檢察官調查案件,但有機會讓檢察官衡量是否仍要起訴案件,進行審理判決。以下先說明緩起訴與不起訴的意涵與所需條件。
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因證據不足或罪刑過輕不符起訴要件等因素,可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處分。一旦犯罪嫌疑人所干涉的案件被判定為不起訴處分後,則後續檢察官不能再針對同案件提出告訴。
檢察官在偵辦的過程中,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然而因罪刑較輕、犯罪嫌疑人有明顯悔意且願意以其他方式償還、提出和解等條件,檢察官可決定是否做出緩起訴處分。
須注意,緩起訴經常會設定期間,期間內只要詐騙車手不再犯案,或出現其他有罪刑的的行為,期限一到就會自動認列為不起訴。但若在緩起訴的期間內,詐騙車手仍然再次犯案,或具有其他罪刑產生,檢察官可撤回緩起訴處分,正式提出公訴。
以下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作為詐騙車手過往判例的參考分享。
犯案者甲受到高額報酬的引誘,前往銀行臨櫃提取被害者所存入的款項。而後將提領出的款項交付予詐騙集團乙,並從中賺取高額的報酬。經被害者提出詐騙的刑事告訴後,甲被起訴與詐騙集團共同犯案並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最後法院判決僅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因甲在本案中的辯護意旨主要為: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擔任車手幫助詐騙集團提領受騙款項的行為,屬詐欺行為的一部分,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的正犯,而非幫助犯。
然而,車手未必知道實施詐騙的人所施用的詐騙手法,因此實施詐騙的人是以冒用公務員名義進行詐騙,車手並不是冒用公務員名義的詐欺取財罪。
判刑:犯案者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正常情況下,法官會依據車手本身的犯罪意圖,衡量最終的判決刑責與刑罰程度等。因此,是否曉得自己是詐欺車手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判決的結果。
車手往往涉及詐欺案,並促成詐欺案金錢移轉的人物,因此在法庭上還是經常會被以詐欺罪名共同衡量。
由於車手工作內容,主要是協助詐騙集團完成資金移轉、洗錢等目的,因此詐騙車手經常被視為詐騙集團的共犯。
一罪一罰指的是一次犯罪行為即須受一次刑罰。詐騙車手可能不會參與整體的詐騙計畫,也可能不清楚詐騙手法與過程等。法庭會考量詐騙車手是作為移轉資金行為,對車手所實施之犯罪行為進行論處。
羈押是指在刑事調查或審判期間,將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特定的拘留設施中,剝奪其人身自由,避免發生串供或逃亡行為,因此建議車手羈押時,可以聲請辯護律師協助,進而釐清自身的困境,與將面臨的法律訴訟內容。
詐騙集團相當狡猾,為了牟利會拋出許多看似光鮮亮麗的誘餌,比如:簡單的工作內容就可以獲取高薪、幫助用資金擴展帳戶數額達到銀行的貸款條件,之後再將款項還回等,吸引許多對於金融交易活動不熟悉的民眾,成為詐欺案件下的無辜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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