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刑責會很重嗎?車手判刑多久?在揭曉這些問題的答案之前,我們先快速了解何謂「車手」?詐騙車手實際上是指詐騙集團成員中,負責至ATM提領、收受被害人被詐騙款項,再將款項交付給其他集團成員的角色。
因台灣的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詐欺車手判刑的案例愈來愈多,近年來欲洗刷詐欺王國的稱號,而進行相關法規的修訂,車手所論法條及刑責也出現了變化。本文將帶您認識車手一罪一罰、詐騙車手刑期多長、車手被抓如何爭取緩刑等。
車手刑責中,最常見的為加重詐欺罪。依我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而加重詐欺構成要件如下:
在過往的判例上,車手大多會被以加重詐欺罪論罪處罰,即便可能因求職遭詐騙誤為車手亦同。法院依犯罪行為及手法,可能認定車手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成立3人以上共同犯之的要件。
除了上述提及的加重詐欺罪之外,多數詐騙車手也有可能涉及洗錢罪及組織犯罪條例:
洗錢是指把非法手段取得之資金,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匿所得來源,使資金看起來為合法所得,目的是為了逃避檢調機關追查,有下列行為謂之洗錢,依法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車手所為提領贓款並交付上手之行為,目的是為製造非法金流斷點,隱匿所得來源,逃避刑事追訴,故可能成立洗錢罪;另如同前述,詐騙集團通常為3人以上之組織,以詐術為手段施以詐騙,車手則因行為分擔,可能遭認為組織犯罪之參與者,詐欺車手刑責另遭論處組織犯罪條例。
眾所周知詐欺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即檢警機關一旦知悉犯罪行為就必須展開調查,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告都會進行偵辦,且無法因雙方達成和解撤告。
車手被抓後,車手取款的行為,是詐騙集團行騙重要的一環,因此車手需擔負的刑法罪責也都屬於非告訴乃論。
然而,檢察官對於案件偵辦後可依據犯罪程度、情節及證據等因素,決定是否要提出公訴(起訴)、緩起訴及不起訴,以下先簡單介紹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三者間的差異。
起訴 | 緩起訴 | 不起訴 | |
判定標準 | 檢察官偵辦後認定被告具犯罪行為事實 | 雖犯罪事實明確,但有以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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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 | 檢察官依職權提起公訴後,轉由一審法院審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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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往後不能再針對同案件提出公訴。 |
一般民眾不慎涉及車手行為,多數為求職、投資詐騙,並不一定是詐騙集團的組織成員之一。模範律師於各縣市皆有不同專業領域之律師,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也理解民眾若被詐騙集團利用,才發現自己誤觸刑章的窘境與內心糾結。
因此若不慎觸法,或是面臨詐騙車手刑責,建議可盡速尋求刑事專業律師,或是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協助,釐清並分析訴訟策略,爭取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的可能性,避免後續面臨牢獄之災。
▸採用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268 號刑事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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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遭法院判處2年6月有期徒刑,上訴二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依約分期償還30萬賠償金,並取得被害人原諒,二審法院改判處1年8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不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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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判刑多久呢?從過往的車手判例中,常看到車手刑責可重可輕,出現刑責差異緣由是什麼?以下整理法院在對於車手犯罪的刑事案件時,常見的衡量標準與參考依據:
法院判決刑度通常會參酌以下事項:
對於車手判刑多久,法院將考量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情節程度,如:受害金額多寡、參與犯罪活動次數等;過往是否有相類似案件或其他前科紀錄;有無其他減刑事由及犯後態度等衡量判決刑度。
須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的任一項,也不代表法官一定會判出較輕的刑責,法院會在開庭審理案件中,進行統整評估後做出判決。
若車手判刑想獲判較輕刑責,建議可以尋求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制訂合適策略爭取車手緩刑和減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可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故若是未成年犯案,從事車手被抓仍會依法轉送少年法院調查與審判,且如罪刑重大,亦會被判刑而進入感化院(俗稱少年監獄),因此並非如大眾認知或詐騙集團在吸收未成年進入組織時,經常散播未成年無需負擔法律責任,或不會被判刑傳言。
另外,因未成年的犯罪行為,造成他人權利遭受侵害時,監護人會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可向未成年之監護人請求相對應賠償。
法律規定有所謂「一罪一罰」原則,意指一次犯罪行為即須受一次刑罰,使各項犯罪行為皆能受懲,避免往後再犯。如:車手提領行為次數為3次,依法則可處3個刑度,最後再由法院合併裁定應執行刑。
詐欺幫助犯是指在犯罪活動中提供協助、支持或參與的人,常見如:人頭帳戶、辦門號換現金將手機sim卡供他人使用等,其涉案程度較輕,實務上多數以幫助犯論處。
然而車手的行為有助於實現整個犯罪計劃,且可能涉及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實務見解,車手幫忙提款的行為,會被認定涉犯程度較深,並非幫助犯而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具體車手刑責會取決於,詐騙車手在犯罪行為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
可以,我國刑事法院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民眾若對於前審法院判決不服,可提出上訴,至多至三審,然而上訴三審為法律審,除法條適用有違誤外,其餘若為事實上認定或認為刑度判決過重,皆非上訴三審之事由,恐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故民眾務必把握前期審理機會,若欲上訴須於收到紙本判決翌日起算20日內提出。
不一定。依我國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法條條文規定為「得」減輕其刑,意即法官可決定是否給予減刑,並非一定可以減輕車手刑責,且自首必須為檢警機關對於該犯罪並不知情,尚未著手偵辦調查時主動提出,才符合自首要件。
在法院審查與判斷最終判決刑期時,車手自首與否會被作為態度與改過等方面的因素衡量之一,因此有機會因自首爭取減刑,但仍依照法院最終判決為準。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若認嫌疑人有串供、滅證或逃亡之虞即可裁定羈押,若被告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時,被告得以交保當作替代羈押之手段,提供相當之擔保,保證日後能隨時到庭。
羈押可分為羈押與羈押禁見兩種。羈押是指法官同意將被告押至看守所由專人嚴密看管,但未阻絕其與外界或家人接觸,家人仍可至看守所進行探視;而羈押禁見是指法官將被告押至進看守所外,為防止被告進行串供,故除律師以外之人士皆無法與被告接觸,僅律師得進入看守所進行律見。
若遇到親人當車手被抓,且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建議盡快委任刑事專業律師協助,因僅律師可以在收押禁見期間,與被告有接見的機會,才有辦法了解案情狀況給予親人有利的協助。
親人勿入詐騙集團的陷阱,或因各種緣由成為車手被捕,面臨車手刑責時,家人難免會感到擔憂。且因近年來的詐騙猖獗,許多法庭對於詐欺案件審理上更加嚴謹,其中車手更是最容易被抓獲,也為詐騙集團因自保而捨棄的棋子,因此建議尋求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
車手刑責可重可輕,需看整體犯罪事件的嚴重程度評估,若想盡可能獲取較有利之處分或判決,務必尋求模範律師的協助,維護自身的權益。歡迎來電諮詢模範律師0985599797,或是加入LINE諮詢,讓我們將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