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性騷擾哪裡不一樣?這些行為都有可能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MeToo運動的興起讓全球越來越多性侵害事件被揭露,過去的受害者不僅正視自己承受過的傷害並勇敢揭示,避免更多受害者的產生,也喚起社會對性別平等和性侵害問題的重視。
這些事件不僅對受害者造成難以抹滅的心理與身體傷害,隨著更多案件浮現,社會大眾對性侵定義、法律責任和處理程序的關注也逐漸增加。
許多人希望透過了解相關法律,如性侵害防治法、被害者保護機制和加害人處遇,進一步支持受害者並促進司法正義,為營造更安全的社會環境努力。
性侵害定義指未經他人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式對其做出性交或猥褻行為,包括強制性交、猥褻等。
而根據刑法,性騷擾與性侵害定義在法律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行為的嚴重程度、構成要件等方面。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違反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且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觸碰撫摸,只要任何不受歡迎的、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或侮辱,就是所謂的性騷擾,例如與他人開黃色笑話。
雖兩者侵害程度有所不同,但都會對受害人構成心理或身體上的影響。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醉酒、昏迷、失去意識、身心障礙、心智缺陷等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況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進行性交、猥褻行為,都是屬於性侵害行為。
這些違反他人意願的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都是妨害性自主罪的構成要件。
「性交」不單侷限只有性器接合才成立,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
在發生性行為當下,一旦違反他人意願侵害對方的性自主權,即是屬於性侵害行為。
不論既遂或未遂,只要有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即屬構成犯罪要件,而性侵害行為包含:
未遂罪指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卻因受害人反抗或外力干預等原因,未發生犯罪結果。
若行為人具備主觀意圖並著手性侵犯罪行為,例如試圖強制性交或猥褻他人,最後沒有發生侵害結果,但已經有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仍屬刑法處罰範圍,但未遂犯刑度可按既遂犯的刑度酌減刑期。
立即諮詢模範律師
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根據法律上猥褻的定義,即便沒有性交,也依然構成侵犯性自主權。
無論是性交或是猥褻行為,只要在違反當事人意願或是趁當事人意識不清,無法或不知道反抗的情況下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屬於性侵害行為。
而性交與猥褻又有什麼差別?
項目 | 性交 | 猥褻 |
性質 | 涉及性器官的侵入行為。 | 不一定涉及性器官,重在性意圖行為。 |
行為範圍 | 性侵入(陰道、肛門、口腔等)。 |
|
法律適用 | 通常涉及「強制性交罪」 | 通常涉及「強制猥褻罪」。 |
嚴重程度 | 犯罪行為的性質更重,多為重罪處理。 | 性質相對性交輕微,但仍屬犯罪。 |
定刑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侵罪的最高刑期依行為的性質與嚴重程度而定,以下是常見情況下的刑期規定:
條文內容: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對他人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節:
造成受害人重傷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被害人於死亡者,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條文內容:
條文內容:
利用他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而與之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節:
若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適用與第221條相同的加重規定。
條文內容:
立即諮詢模範律師
妨害性自主罪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是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妨害性自主罪」屬於刑法中的罪名,直接規範並懲罰侵犯他人性自主權的犯罪行為。
針對已經發生的性侵害或猥褻行為,加害人將依據刑法受到懲罰。
而「性侵害犯罪防治」目的是防範性侵害行為的發生並提供受害者保護與支持。
希冀減少性侵害犯罪的發生,降低對社會與受害者的影響。
主要的差別在於法律的適用範圍與內容:
項目 | 妨害性自主罪 | 性侵害犯罪防治 |
法律定義 | 刑法規定(處罰具體犯罪行為)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相關行政措施 |
內容 |
|
|
適用對象 | 已發生的具體犯罪行為,如強制性交、猥褻等。 | 潛在性犯罪、受害者保護及加害者監管。 |
範圍 | 聚焦於犯罪行為本身。 | 涵蓋預防、輔助受害人及監控加害人的全過程。 |
除此之外,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之一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也是伴隨性侵害行為常見的相關名詞,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包含「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是針對性犯罪的四部重要法律。
遭受性侵對心理是一大負擔,也是受害者一輩子的傷痛,所以處理方式除了追求法律正義,更著重受害者心理健康,可以遵循以下步驟保留證據並向相關單位求助。
性侵的責任完全在加害者,不應將任何責任歸咎於自己,你沒有錯!加害者才是犯罪的人,求助與發聲不僅可以保護自己,也能免於更多受害者的產生。
除了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外,也可以尋求法律協助向加害者請求民事賠償。
準備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心理治療費用、因事件造成的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賠償。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被害人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根據判例,性侵賠償實際金額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取決於加害人行為的惡劣程度,及對受害者造成的實際財產與精神損害。
醫師會依據患者的同意進行身體外部、生殖器、指甲等檢查項目,利用棉棒或專業工具,從受害部位採集加害者的皮屑、體液等。
驗傷的全程以受害者同意為原則,受害者可拒絕任何不願意接受的檢查。
驗傷後,受害者有權決定是否提告。
提告性侵需要勇氣,以下資料準備將幫助您更有效地進行法律程序!
前往警局報案提供完整的案件經過,儘量如實回答問題,警方將記錄案件細節,並安排進一步的調查。
也可聯繫社會福利單位,協助您完成通報並安排後續支援服務。
若您到醫院進行驗傷,醫療人員有法定義務向相關單位通報性侵害案件。
如遭受性侵害行為,受害者心中一定是極大的傷害與心理負擔,勇於發聲不僅能讓加害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能免於更多受害者的產生,追求正義也預防犯罪。
有任何關於妨害性自主的問題,歡迎來電諮詢模範律師0985599797,或是加入LINE諮詢,由專人為幫助您處理與法律相關的文件和程序,以確保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