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邁的父母逐漸失去自理能力,或兄弟姊妹因突如其來的變故而陷入困境,我們是否應該伸出援手?親情是生命的羈絆,在最脆弱的時刻,家人間的扶養義務更顯重要。法律上子女通常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這是為了維繫家庭倫理及保障父母在年老或無力自理時的生計。
然而,法律也考量到各種複雜的家庭狀況,允許子女在特定條件下,向法院申請放棄扶養父母或減輕扶養義務。 那麼,扶養義務的界線究竟在哪裡呢?讓我們解答您對於放棄扶養父母之疑惑,為您解答子女不扶養父母的相關問題。
在特定情況放棄扶養父母下是可以的。雖法律規定子女對於父母具有扶養義務,確保父母在年老或無力自理時,能獲得基本的照顧與生活保障。但「扶養義務」不僅是提供金援,還包括提供食物、住所、醫療照顧等,旨在確保父母能維持基本生活。
惟現實生活中的家庭狀況千變萬化,有些子女可能難以完整承擔扶養父母之義務,抑或是父母過往未曾予以扶養,導致子女不想扶養父母。
因此考量到這些情況,法律上允許子女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向法院申請放棄扶養父母或酌減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包括:
子女不扶養父母是有可能會違法的!一般情況下,子女不扶養父母時,父母可提起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來向子女請求。但若因子女不給付撫養費而讓父母產生生存危機的話,恐會構成刑事遺棄罪!
若法院裁決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則日後子女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亦不會涉犯遺棄罪。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子女仍然要給付過去積欠之扶養費,先前已給付之扶養費也無法拿回!所以若子女不具扶養父母之意願或能力,且具備法定免除或減免事由時,建議盡快尋求法律諮詢,並協助擬定訴訟策略,以利爭取理想結果。
另免,免除扶養義務並不表示喪失繼承資格。但子女若惡意不扶養父母,參考最高法院74台上字1870號民事判例,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重大虐待情事,倘若父母生前有不給繼承的表示,便會喪失繼承權。(但子女中因本身經濟能力薄弱而未能善盡扶養義務的情形,即不構成「惡意」不予扶養。)
當子女欲申請放棄扶養父母時,首先需檢視自身是否符合條件,接續可委託律師協助撰擬書狀,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會根據證據及相關法規作出判決。
當子女之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完整之扶養責任時,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若子女主張自己無謀生能力,法院判斷的依據為以下三種情況:
法院會根據以上因素,綜合評估子女的經濟能力,並與其父母所需的扶養金額進行比較,以決定是否准許減輕扶養義務。
一般來說,不需要特別寫放棄扶養父母切結書,但法院可能會要求當事人具結陳述事實。
放棄扶養申請書需要向法院舉證符合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並整理相關資料,建議可以委託專業律師協助。
申請放棄扶養權需準備充分的證據,並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通常情況下,拋棄扶養權的子女仍享有繼承權,但具體繼承份額會依法院判決而定。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面對扶養之議題時,不想扶養父母也需視個案實際狀況訂定合適解決方案。而模範律師團隊就會深入了解您的案件,提供最符合您需求的專業服務,讓您在法律的保護下,找到最適合的解決之道。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情況仍以法院判決為準。歡迎來電諮詢模範律師0985599797,或是加入LINE諮詢由專人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