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設置的目的是確保子女在法律保護下,獲取應有之經濟支持,得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如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未能達成共識,或其中一方拒絕支付,又或者欲調整扶養費數額,皆可透過「扶養費訴訟」進行調解。
那麼扶養費訴訟流程怎麼跑?扶養費追溯期有多久?扶養費訴狀怎麼寫呢?模範律師都將透過本文一一為您解答,讓您在面對扶養費官司時不再徬徨,能輕鬆掌握應對之道。
針對扶養費議題,進行扶養費訴訟前,可先由雙方自行協議解決。若協議成功,即須將協議內容擬定於離婚協議書中;若協議未成,夫或妻一方則可向法院提交「酌定扶養費用起訴狀」提告。
法院審理扶養費判決前,雙方須先進入調解程序。若調解成立,法院將會製作調解筆錄,日後得依其約定履行扶養費;若調解不成,則進入扶養費訴訟流程,由法院根據子女需求、雙方收入狀況等因素裁定扶養費金額。
扶養費訴狀怎麼寫?雖然網路上有許多範本可供參考,但因個案情況不同,給付扶養費起訴狀內容仍涉及法條及各項金額計算,所以扶養費判決金額及結果會有所不同。
為確保訴狀完整性及合法性,建議有訴狀撰寫需求的民眾,可請專業律師協助撰擬扶養費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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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之請求基礎需視當時訂定方式及給付內容而定,若有明確協定扶養費的情況下,扶養費追溯期為5年;若是沒有明確協定的情況,扶養費追溯期則為15年。
以下將為您說明「有協議定期給付」及「未協議定期給付」的扶養費追溯期時長:
按照《民法》第126條規定,若當初有協議按月給付固定扶養費,而對方並未履行,該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5年為時效消滅,對方可依超過時效而拒絕支付。
根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若沒有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追溯期的時效為15年,可向未定期給付方要求往前推15年的扶養費。
當扶養費案件經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裁定後,若有一方不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可持法院之調解筆錄或裁定,遞交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給付扶養費聲請狀為重要文書,若撰寫不周恐讓法院無法掌握情況,建議當事人欲聲請強制執行前可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狀況,並針對個案擬定書狀,捍衛自身權益。
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請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併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訴訟費為4,000元。
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家事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繳納裁判費,以下為扶養費法院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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