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做監護權變更?監護權變更需要帶什麼?是否擔心小孩不在自己的身邊過得不好,想知道怎麼樣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監護權變更嗎?
爭取更改監護權的情形有以下三種:行使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行使監護權人對子女有不利情事,可經由協議或向法院提出聲請改定監護。就讓模範律師帶你了解變更監護權的程序、地點及資料。
如何變更監護權?依據民法1055條之第一、二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雙方協議或法院酌定,得依父母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如有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以依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變更監護權。
一般來說,更改監護權有兩種情況:
改定監護權的門檻,會比一般的酌定監護權官司難度還高。
雖然「酌定」與「改定」監護權判定的標準,法院都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但不同於酌定監護的是,改定監護需提出對方監護子女上對子女有何教養不當、妨礙他方行使親權,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較能提高改定監護權成功機率,因此變更監護權更較於一般酌定監護權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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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變更需要帶什麼?父母雙方對於監護權變更之意見達成共識後,僅需攜帶戶口名簿、雙方身分證、印章及監護權變更同意書至戶政事務所,就能辦理變更監護權。
根據民法1055條第三項,若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形,可向未成年子女之居住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訴訟。以下為基礎流程:
若調解失敗則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訴訟期間,得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蒐集對方未盡完善的照顧責任等事證,以及自身能提供孩子之最佳利益證明,以提高改定監護權訴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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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變更之監護人,可能為父、母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任,以下為不同對象需攜帶之文件
「變更監護權同意書」即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又稱「監護權變更約定書」,為變更親權之約定書,當雙方合意變更親權時,需攜變更監護權同意書及相關證件至戶政機關辦理。
監護權變更同意書需包含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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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變更分為協議變更及判決變更,以下為需攜帶之證件及辦理機構:
監護權變更訴訟具有一定專業度及複雜性,法院會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行親權變更之酌定,當事人需提出自己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照顧者的證明及需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人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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