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詐欺罪定義根據刑法第339條:「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而詐欺罪構成要件包含: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以及故意心態,客觀上行為人以不實資訊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做出財產處分,進而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害,各個要件之間須有貫穿之因果關係。
詐欺案件每天有,生活中也會遇上被騙的狀況,但哪些狀況符合詐欺罪定義呢?只是欠錢不還會符合詐欺罪構成要件嗎?就讓模範律師帶你快速掌握詐欺罪成立要件!
刑法上對於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有4大規範,分別為:
以虛構的言語、文字、說法…等不實資訊誘騙對方,並使對方因此誤信。
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所提供的不實資訊,導致做出錯誤判斷。
被害人將財產、利益進行移轉或變動的任何行為。
被害人因被施以詐術處分財產行為完成後,並造成財產有所減損。
上述屬於「客觀上」的詐欺罪成立要件,此外「主觀上」的詐欺構成要件還須包含行為人具有不法意圖以及故意心態。在法庭上,法官基本會依據犯罪者是否同時符合以上詐欺罪構成要件,需要完全符合詐欺要件,才能被規範為詐欺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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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刑法上,不只紀載詐欺罪定義,對於詐欺罪罰則,依據詐欺方式與對象的差異,大致可分為六種不同的詐欺罪。
普通詐欺罪定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有意圖要透過詐術謀取他人的財物,或從中獲得利益,並施用詐術後導致被害人處分財產且財產受到損害者,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就有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與併科50萬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收費設備詐欺罪,主要根據行為人所利用的詐欺管道,為收費相關設備者,會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萬元以下的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定義,根據行為人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進行詐騙行為,依刑法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的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設備詐欺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人若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假資料,該資料變更原有財產權利的電磁紀錄儲存內容,最後取得財物或獲利結果,即會構成電腦設備詐欺罪,可依法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併科70萬元以下的罰金。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符合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在準詐欺罪上,主要會關注詐欺嫌疑犯的行為,是否有涉及未成年、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況無法良好辯清情事者,若詐欺行為是利用此點,則可被視為準詐欺罪,並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的罰金。
詐欺罪類型 | 法律條文 | 詐欺罪定義 | 刑罰 |
普通詐欺罪 | 刑法第339條 | 利用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損害他人財產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收費設備詐欺罪 | 刑法第339-1條 | 以不正方法從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 刑法第339-2條 | 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進行詐騙行為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電腦設備詐欺罪 | 刑法第339-3條 | 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假資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取得他人財物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339-4條 | 特定情形下的詐欺罪,包括: 1. 冒用政府機關 2. 三人以上共同犯 3. 使用媒體散布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準詐欺罪 | 刑法第341條 | 利用未滿十八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情況使他人交付財物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詐欺罪可以通過三種方式提起告訴,分別是:警局報案、地檢署提告、到法院親自提出訴訟。
三者間的主要差異在於程序與準備事宜:
另外,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非告訴乃論代表著一旦檢察官接獲案件發生的消息,就具有展開偵查確認是否存在犯罪事實的義務與責任;在偵辦過程裡,是否起訴會交由檢察官根據調查判斷是否合乎法律規定,不論原告與被告私下談得如何,檢察官都保有起訴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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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述,詐欺構成要件有四: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財產損害,缺一不可。因此對於欠錢不還詐欺罪如何成立,通常會依據情境要求,進而判定是否有同時符合以上詐欺罪構成要件,才可確認是否符合詐欺罪定義。
以下舉兩種法律諮詢中的常見案例,看看是否符合詐欺構成要件:
許多人會對於詐欺罪如何成立具有疑問:如果具有詐欺的行為,但沒有成功騙到錢,那詐欺罪成立嗎?
實際上,刑法的範疇內具有「詐欺未遂」的相關條例,在刑法第339條的第3項,說明「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針對339條的普通詐欺罪,即使未遂,仍可依照刑法339條所規範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併科50萬以下的罰金,但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得按既遂犯之行減輕之。
桃園市刑大警方於接獲情資指稱,以犯嫌為首的電話詐騙集團在彰化縣設立詐騙機房,專門詐騙民眾錢財,以積欠手機話費、證件遭人盜用、洗錢等話術進行詐騙。
經過數日追查,一舉破獲詐騙集團機房,逮捕13名嫌犯,並搜出大批做案工具,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網路設備、手機、提款卡及教戰守則講稿。
但因該集團正處於起創階段,僅在培育新人,尚未有實質被害人出現,故即便有詐騙行為,檢察官及法官仍僅得依詐欺未遂罪起訴並判決。
民法詐欺定義是什麼呢?詐欺除了刑事責任須受到國家的處罰以外,也要對受害人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基本上民法詐欺構成要件,可以依照民法的侵權行為判斷: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如果有多名共犯,或是幫助詐欺的情形,則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大多數法院認為所有的共犯應負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被害人可以跟任何一個負擔連帶責任者要求「全額賠償」。比如:詐騙集團,在民法185條的規範上,受害者可以隨意選擇加害團員中的其中一位,負起所有的賠償責任。
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不論是被詐騙集團利用,或是不慎落入詐欺陷阱當中,對於被提告詐欺罪,抑或想提告詐欺罪而感到不知所措,徬徨或擔憂,都可以交由模範律師來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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