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到幾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年齡,會持續至法定成年,也就是18歲。監護權內容一般包括: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教育、健康等責任,並具有為其做出合乎利益的相關決定。
若成年後,因身心障礙或其他等原因無法獨立生活,仍需要受到適當監護,可額外提出相關證明,並向法院提出成年人監護申請,或輔助宣告等事項。
滿18歲監護權會自動失效嗎?監護權年齡失效前,監護人義務是什麼?對於監護權到幾歲,18歲監護權的處理方式,本文將帶你一次看懂。
監護權到幾歲?通常監護權會在受監護人,達到法定成年的監護權年齡時失效;台灣在112年1月1日正式修法為18歲即成年,因此滿18歲監護權便會失效。
18歲後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且會被視為完全有效,比如:簽署契約、買手機、收購房屋等事項,不再需要經由法定監護人的同意與授權。
監護權代表,監護人可代替被監護人行使的相關權利,是為了未成年人與無法自主生活的成年人,不因未熟識社會、無法清楚辨別做出決定後的意涵與結果,貿然行動後造成個人權益損害等問題,監護人具有實質地替被監護人進行決定權。
監護權多半會在未成年人滿18歲成年後失效,若成年人因身心障礙、罕見疾病等因素無法自理生活,則需另外提出相關證明申請監護,始得合法監護人的監護權力。
滿18歲監護權失效前,監護權包含以下5種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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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到監護權年齡失效的子女,一般來說監護權會是親生父母,若父母因故決定離婚,則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則會交由父母雙方協議或由法院進行判決歸屬。
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會依據「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判斷主要依據,而非「父母親」的利益為主。若交由法院判處監護權歸屬,則會依照民法第1055-1條「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共同監護權表示父母雙方離異後,未成年子女雖與特定一方共同居住,但另一方仍具有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權,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決定,都需雙方都評估同意後才可行使。
單獨監護權意指僅有特定一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另一方可能只有訪問權或部分權力可行使,因此,若一方被法院判定擁有單獨監護權,則可以自行決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相關決議,無須與另一方討論。
監護權轉移通常會發生在,原監護人無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責任,或者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不利事情發生時,例如:不當的管教、虐待、忽視被監護人的心理發展,或禁止另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親近的人進行探視等行為,都可能成為被要求轉移監護權的理由。
轉移監護權可以由父母另一方、未成年子女、政府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一般會需要通過法院程序,並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依歸進行判斷。
一般來說,只要達到法定成年的年齡,也就是滿18歲監護權就會自動失效。除非成年後由於精神疾病、認知障礙等特定因素,導致無法自主管理生活,可再提出相關證明後,向法院申請監護。
一般來說,16歲的未成年人因距離成年時間較短,且通常具有較高的自我意識,若在此時因父母離異,而需面對監護權的歸屬問題時,會具有較高程度的發言權表達對於監護權歸屬的偏好。
然而,最終決定仍然由法院進行裁判,法院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未成年子女本身的意願、父母合適程度、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等。雖然16歲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會被考慮在內,但也非唯一的決定性因素,具體情況仍需由綜合性評估後衡量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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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受監護權年齡到18歲為止,因此18歲之人已成年,不再需要監護人。
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成年人由於精神障礙、認知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獨立做出負責任的決定,就可能需要監護;可以向法院申請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以保護自身權益,並在日常生活、財務管理上得到合適且妥當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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