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曾被嘲諷為「詐欺王國」,每年詐欺案都層出不窮,其中常見的投資詐騙、家庭代工詐騙、貸款美化帳戶、求職詐騙等,更讓許多民眾上當,甚至誤成為詐騙集團共犯的一員,因此被告詐欺。
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為例,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且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那麼在刑責較重且會留下前科的狀況下,若是無意間被告詐欺該如何自保呢?本篇就讓專業詐欺律師來告訴你何謂民法詐欺構成要件、詐欺關多久,一起在詐欺訴訟中爭取最佳利益!
詐欺猖獗的世代,許多人對於詐欺案都感到人神共憤。其中,詐欺罪依照詐欺行為的差異,如:詐欺手段、詐欺所造成的損害程度等而分成不同層級,以下整理中華民國刑法對於詐欺罪的分類,詳細帶你了解什麼是詐欺罪。
依據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當詐欺犯的行為被認定是有意、故意以欺詐等方式從他人手中獲取財物者,即可列入普通詐欺罪。
在普通詐欺罪裡,依據詐欺行為程度不同與詐欺後得利方式差異,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依據刑法第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3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339-4條:「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詐欺罪主要針對團體行動的詐欺犯,如:聯合詐欺、詐騙集團等、冒用具公權力者身分,以說服他人相信者、透過傳播工具宣傳並詐欺眾多群眾者、利用電腦工具等設備製作非真實產物並以其行詐欺行為者等,皆會被列入加重詐欺罪。
依據刑法第3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詐欺犯的行為涉及對未成年者、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況而無法正常辨識行為者,進行詐欺以獲得他人財物,會被列入準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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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成立要件主要有四大要素: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財產處分、財產損害。因此當今天接獲傳票或被通知被詐欺的時候先別太過於慌張,可先評斷自己是否符合詐欺罪主客觀構成要件:
詐欺罪在刑法當中,依照詐欺的行為內容、手段、管道等不同而有不一樣的刑責處分範圍。
以下透過表格整理普通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準詐欺罪三者類別與各細項之間所對應的刑責分別為何:
詐欺罪名 | 詐欺刑責 | 刑法條目 |
普通詐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條 |
收費設備詐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1條 |
自動付款詐欺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2條 |
電腦設備詐欺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3條 |
加重詐欺罪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4條 |
準詐欺罪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41條 |
詐欺罪在刑法當中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罪責,也就是說當檢察官接獲詐欺案的消息後,保有主動追究並偵查的權力;因此若在檢察官偵辦的過程中,原告與被告達成共識欲和解,或原告選擇不再追究等,仍無權干涉檢察官的起訴。
雖被告詐欺和解無法撤告,然而若在偵審階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多數將被視為犯後態度良好,盡力彌補錯誤,於量刑上會有加分效果。
然而,並非所有被告案件皆須與被害人和解,詐欺案和解可能被視為認罪,所以建議民眾可先透過法律諮詢、或是與經驗豐富的詐欺罪律師討論處理策略後,再進行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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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裡未特別規範為「告訴乃論」的罪責基本上都屬於「非告訴乃論」,而詐欺罪就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因非告訴乃論代表著一旦檢察官接獲案件發生的消息,就具有展開偵查確認是否存在犯罪事實的義務與責任,在偵辦過程裡,是否起訴會交由檢察官根據調查判斷是否合乎法律規定,不論原告與被告私下談得如何,檢察官都保有起訴的權力。
詐欺案在檢察官偵查後通常會面臨以下三種狀況:
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罪責不明顯,或符合其餘不起訴處分條件者,可決議針對此案件執行不起訴處分。確定不起訴的案件,事後無法針對同一事實再提出訴訟。
檢察官因考量各原因而暫時不起訴,通常會設立一個期限,期限內若被告態度優良且未再度犯案等,緩起訴在期限截止後都未被撤銷,則會成為不起訴。
但若期限內檢察官發現其他證據、被告再度犯案等,緩起訴被撤銷則會進入公訴程序。
檢察官經調查確認被告犯罪事實者,向法院提起公訴。
不同的詐欺罪在法律上的訴訟追溯期也不一樣,可分為20年、10年、5年。以下整理各個詐欺罪責的法律追溯期:
初犯通常是指第一次犯罪的人,且沒有過往的犯罪記錄。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通常會念及初犯者的悔意程度,從而酌量減刑。但是否能減刑仍依照當庭的法官根據所有資訊評估後決議,而非檢察官、律師或其他人所言就可以成真。
詐欺幫助犯是指在詐欺案件中協助、幫助、促成或支持詐欺行為的人。詐欺幫助犯或許不會直接參與詐欺行動,但會透過行為或其他方式協助詐欺行動的發生與成果,因此通常會被視為詐欺共犯。
當銀行或郵局等帳戶被警示時,不一定代表有犯詐欺罪。
帳戶被警示通常是因被檢測出現不正常的交易活動或交易行為,引起相關機構或平台的注意而做出的措施。警示通常是作為預防措施,用以保護個人的資金與帳戶安全。
如果帳戶被警示,是因為用戶本身的操作或交易行為引起了疑慮,而非出於欺詐目的,則不構成詐欺罪;反之,若用戶實際上從事了詐騙行為,並且有證據證明其有意地進行詐欺活動,那麼就會涉及詐欺罪的問題,會交由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吃霸王餐通常不被視為詐欺罪。詐欺罪是指有意或故意對於他人進行敲詐,且意圖從他人身上獲取財產或其他相關利益者。
吃霸王餐經常是因個人的行為或店家的廣告過於誇大而產生誤會等,並不構成法律對於詐欺的行為定義。
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兩者犯罪構成要件不同,端看行為人犯罪時之意圖;而偽造文書是指有意地偽造、變造文件,使他人受有損害,若行為人實施犯罪當下具有讓被害者誤信資訊、進一步騙取財物之意圖,即偽造文書會被視為詐欺過程中的一種犯罪手段。
詐欺案並不一定會先進行調解。詐欺案的處理方式會取決於不同的司法體系和法律程序,調解經常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但並不會適用於所有詐欺案件
詐欺罪若交由檢察官受理後,基於非告訴乃論的刑法規定,即使加害者與受害者雙方達成共識和解,檢察官仍具有提告的權力;因此,和解後是否能再提出告訴不是加害者與受害者任何一方可以決定的事。
但若詐欺罪檢察官已經為不起訴處分,受害者不能再對同一案件提告。
當詐欺案、被告詐欺等事情發生時不用慌張,可以全部交由模範律師專業法律諮詢協助處理。模範律師具有多次處理詐欺案的豐富經驗,面對詐欺案件在刑事庭上的整體流程、法條規範等都非常熟捻。
模範律師會在整個詐欺的訴訟過程裡,捍衛您的權益,並確保您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詐欺案件的法律追溯期內,只要有任何需求與疑問,歡迎來電諮詢模範律師0985599797,或是加入LINE諮詢由專人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