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初犯的年輕化,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議題之一。隨著愈來愈多人習慣從網路上搜尋資料,比如:投資技巧分享資訊、尋求職業與工作等,詐騙集團也逐漸滲透各大網站與社交平台,促使詐欺罪初犯呈現年輕化的趨勢。
許多詐欺初犯,並不清楚實際的幫助詐欺罪初犯刑責有多大,或僅僅是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而未顧慮過多,導致自身誤觸法網,致使幫助詐欺罪初犯,或是間接成為了詐騙集團的一員,初犯詐欺罪被逮補。
詐欺初犯會被關嗎?詐欺初犯關多久?幫助詐欺罪初犯會有哪些罪責?詐欺累犯刑事責任、詐欺初犯判刑差異在哪裡?本文將逐一釐清詐欺幫助犯以及詐欺罪初犯,並回答在法律諮詢時的各種問題。
有哪些行為會被認定詐欺初犯呢?詐欺罪初犯的法源,為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成立詐欺罪;詐欺罪有四大構成要件,以下四項要件須具備貫穿因果關係,才可成立詐欺罪。
詐欺初犯會被關嗎、詐欺初犯關多久這些問題,都必須先判定初犯詐欺罪的類型,才能判斷詐欺初犯刑期。根據詐欺初犯者的行為與個案程度差異,在刑法上還可細分為普通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收費設備詐欺罪、自動付款詐欺罪與電腦設備詐欺罪等。
詐欺初犯判刑時,經常會遇到是否該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的問題,以下先簡單解釋緩刑與易科罰金的差異。
以下條件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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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初犯若想提出緩刑或易科罰金的訴求,建議交由專業律師辯護與協助。律師們熟知整體法律流程,也能快速抓到法官對於詐欺案件所著重的要點,進而找到詐欺罪初犯能爭取緩刑與易科罰金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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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罪初犯最常見的形式,是帳戶被利用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近年詐騙猖獗,詐騙集團往往會利用話術,針對社會經濟弱勢或貪圖蠅頭小利之人,以一定代價提供帳戶來進行犯罪,並利用人頭帳戶來截斷金流,躲避檢警機關追查。
依據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行為,客觀上有助於詐騙集團完成整套詐取他人財物的犯罪,屬於幫助詐欺的行為。
「我們是做線上運彩,徵求出入金帳戶,借用帳戶1個月3萬」、「不需要押金,需要寄提款卡到公司實名購買原材料」、「工作性質是幫企業節稅,一本帳戶期領1萬,月領3萬」這些都是網路、社會上常見的慣用詐騙話術,詐騙集團常利用家庭代工材料費、貸款帳戶美化包裝、公司避稅資金分流、博弈會員儲值抑、租借帳戶等詐騙手法取得帳戶,稍微不慎,即可能落入詐騙陷阱中,成為人頭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初犯遭受到司法追訴。
家庭主婦阿芷為了幫家裡分擔經濟,在網路找兼職工作,加LINE後對方表示工作內容是聽專員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因帳戶認購虛擬貨幣時有限額,所以需要提供自己的網路銀行來操作,交出帳戶及網銀沒多久,就遭被害人提告變成警示帳戶,阿芷上網爬文發現事態嚴重後即刻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最終在律師協助擬定策略及積極辯護下,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使阿芷得以繼續正常的生活,免於刑事追訴。
詐欺累犯刑事責任,可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的所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詐欺累犯判多久?詐欺累犯相比起詐欺初犯,在刑罰上是更重且無法爭取緩刑;加上因詐欺公訴罪,即使與被害者達成和解,也無法撤告,仍可能須面臨刑罰的處置。
對於詐欺累犯而言,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檢視分析案件,並擬定訴訟策略,盡可能將傷害降至最低,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坐實詐欺罪須符合四項條件:
須具備以上4個要件,才可成立詐欺罪,而我國刑法詐欺罪有處罰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意即,行為人只要基於詐欺的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而著手詐欺行為,不論是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未交付財物或行為人未得財產利益,只要詐欺結果並未實現即構成詐欺未遂。
在修法前,當帳戶提供者有認識到該帳戶,可能會被詐騙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仍交付帳戶時,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39條的幫助詐欺罪。
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即可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幫助洗錢罪,因此過往提供帳戶的人被查獲後,會被論以「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
而為加強打擊詐騙集團,擴大處罰範圍的方式來處理「人頭帳戶」氾濫的問題,於2023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增訂了「無故收受帳戶罪」及「無故交付帳戶罪」。現今若無故提供帳戶給他人,且交付帳戶合計三個以上或有期約、收受對價者,除了成立幫助詐欺外,還會被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無故交付帳戶罪」。
車手是詐騙集團中犯罪結構之一環,是詐騙集團及被害人的中間人;其工作內容為協助至提款機或金融機構領取贓款,也就是被害人所匯款項,或是人頭帳戶寄來的存摺、卡片包裹。
法院認為詐騙集團大致分工為機房、水房、車手,只要協助或加入任何一個部分,皆屬於詐騙集團組織成員之一,為共同正犯,認定是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詐欺行為,成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因此初犯車手,是屬於詐欺罪初犯而不是幫助詐欺罪初犯
一般大眾所在意的案底是「良民證」是否有紀錄,民眾俗稱的「良民證」,正式文件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要被註記有犯過罪的話,需要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才會有紀錄。
因此若初犯詐欺罪,只要沒被判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繳清後,只要經5年無再犯,都不會在良民證上有紀錄。而網路上的公開資料只有判決書會公開,唯有在公家機關的紀錄冊內,會保留個人所有法庭資料。
因此只要沒被判處有期徒刑並確切執行刑罰者,就不必太過擔憂詐欺初犯留下案底紀錄的問題。
在一般民眾皆可申請的「良民證」上,僅會記載被判處有期徒刑且確切執行刑罰,若是詐欺罪初犯罪責較輕,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雖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可易科罰金且已繳清者,只要五年內未再有相似行為,則良民證上並不會記載過往的犯罪紀錄。
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只要檢察官知曉詐欺行為的存在或嫌疑,就具有展開偵查的權限;即使過程中加害者與被害者已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有權對詐欺初犯提起公訴。
人難免都會有犯錯的時候,若因自身一時的判斷錯誤,或過於單純而被詐騙集團利用,陷入詐欺初犯的刑罰問題,建議您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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