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法律上如何定義?詐騙刑責怎麼判?依法規定,詐騙(也稱作詐欺)一般會被定義為:故意使用欺騙手段引導他人建立錯誤認知,進而產生財物損失。
詐騙犯的行為通常包括:故意提供虛假訊息、隱藏關鍵事實等,使受害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做出對詐騙者有利的決定。
詐騙判刑程度,一般會取決詐騙罪所造成的嚴重程度,包括:詐騙金額、受害者數量以及詐騙手段的複雜性等;依據詐騙刑法規範,詐騙刑事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詐騙法律規範內容有哪些?詐騙罪成立條件是什麼?詐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行嗎?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依據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詐騙在台灣法律範疇屬於刑法的一部分,詐騙刑法規定犯罪的一般原則、刑事責任、犯罪嘗試、主犯與共犯的定義,更包括不同種類刑罰。
詐騙罪法律責任,取決於行為者意圖和犯罪嚴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或疏忽犯罪,若要成立詐騙罪,需要證明嫌疑人有欺騙意圖,並且受害者因此而產生了實際財產損失。
同時,刑法第339條的第二項與第三項表示「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若詐騙罪的獲益者為詐騙行為的第三人,也可依據339條刑法判處;若為詐騙罪未遂者亦可判處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在台灣詐騙刑法中,若要成立詐騙罪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在台灣的刑法上,詳細紀載對於詐騙罪罰則,依據詐騙方式與對象的差異,大致可分為六種不同的詐騙罪,每一種詐騙刑責都不同。
刑法第339條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詐欺罪,通常會依據詐欺嫌疑人是否具有詐術誘導、故意提供錯誤資訊、使他人處分財產、他人財產具有實質損害,同時符合四項要件者,就有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與併科50萬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1條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收費設備詐欺罪,主要根據詐欺嫌疑人所利用的詐欺管道為收費相關設備者,會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2條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根據詐欺嫌疑人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進行詐騙行為,依刑法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3條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設備詐欺罪,主要針對以虛假資料或逕行變更他人資料等透過電腦相關設備進行詐欺行為,可依法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4條規範:「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詐欺罪,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一般來說,加重詐欺罪會判處團體行動的詐欺罪犯,比如:聯合詐欺、詐騙集團等,利用電腦工具設備進行製作非真實的產物並以此欺騙群眾,進行詐欺行為者。
刑法第341條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在準詐欺罪上,主要會關注詐騙嫌疑犯的行為是否有涉及未成年、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況,無法良好辯清情事者,若詐騙行為是利用此點,則可被視為準詐欺罪,並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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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類型 | 刑法條文 | 描述 | 刑罰 |
普通詐欺罪 | 第339條 | 使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產,目的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擁有。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收費設備詐欺罪 | 第339-1條 | 透過不正當方式從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產。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 第339-2條 | 透過不正當方式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產。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電腦設備詐欺罪 | 第339-3條 | 透過虛假資料或指令,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進行財產詐騙。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詐欺罪 | 第339-4條 | 在特定情形下犯下普通詐欺罪,如利用政府機關名義、集體犯罪等。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準詐欺罪 | 第341條 | 利用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者的知識或判斷不足進行詐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在台灣法律上,針對案件的訴訟一般會設有「追溯期限」。所謂的追訴期,或稱為訴訟時效,是指對某一犯罪行為可以提起公訴或進行刑事追訴的最長時間限制。
如果超過規定的追訴時限後,即使犯罪行為確實存在,法律也不再對該行為進行追究,刑法追訴期長度通常取決於犯罪的嚴重性。
不同詐騙罪在法律上的訴訟追溯期也不一樣,可分為20年、10年、5年。以下整理各個詐騙刑責的法律追溯期:
若有遭受到詐騙事件,可先行參考並留意自身案件在法律上的追訴期,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詐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受害者可在檢察官起訴詐欺案件後,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讓受害者可於訴訟中尋求刑事懲罰和民事賠償等事宜。
從台灣過往的判例上,可以看見詐騙車手大多會被以刑法第339-4條,俗稱「加重詐欺罪」起訴。獲判加重詐欺罪的車手刑責,會被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能會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詐騙罪一般不會被判處死刑,詐騙罪主要刑責在於故意欺騙他人,並造成他人產生財產實質傷害的行為。詐騙罪除了被判處刑責之外,可能還會面臨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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