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放棄監護權嗎?生母能不能自願放棄監護權?監護權是指離婚、死亡或其他原因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扶養、教育的義務責任,而獲得監護權的監護方在生活、教育、醫療、財務等對孩子有決策權,為的是保障孩子能得到應有的照顧。
而放棄監護權指的是,放棄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部分。但即使放棄監護權,也不會喪失血緣關係;離婚時放棄監護權的一方仍擁有探視權;即使自願放棄監護權,扶養費也需要按時給付,讓孩子得在父母的關懷中健康生長。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約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單獨監護,而放棄監護的一方則享有探視權利。然而,若夫妻雙方皆無人願意擔任監護人,自身能力無法照顧子女、無力承擔監護責任、或生活環境對子女不利時,法院則可能依職權裁定監護人由誰認之。
不論是否自願放棄監護權,父母雙方皆需承擔扶養費,給付扶養費是父母雙方之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不會因監護權歸屬而有影響。故即使自願放棄監護權,法律仍要求父母須提供子女經濟支持,確保基本生活的滿足,因此放棄監護權扶養費還是需要支付,監護權放棄並不等於免除扶養責任。
放棄監護權的辦理方式取決於離婚方式。我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辦理放棄監護權需提供文件如下:
放棄監護權同意書/切結書是法律正式文書,記載監護人自願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此文件將列舉說明放棄哪些監護責任與權利,並經雙方父母或監護人簽署,有助於確保放棄監護權的程序合法有效並減少其餘法律風險。
然而,放棄監護權同意書並無統一的標準與格式可下載,均依個案而定,建議民眾如有協議放棄監護權之需求,可交由專業律師,或請法律諮詢代擬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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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監護權同意書並無統一格式,民眾可至戶政機關網站下載,或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連結如下)。
然而監護權包含住所指定權、養育保護權、合理管教權、子女財產管理權及子女行為決定權等,在生活、教育、醫療、財務等皆有影響,民眾可於同意書上逐一載明是否保有部份決定權,故每一份同意書均須依個案狀況擬定,建議民眾撰寫協議之需求,應盡速尋求家事專業律師擬定把關。
生父生母如要放棄監護,改為一方單獨監護,可撰寫相關協議書並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監護權改定。若對於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親權之訴訟,由法院裁定之。
若生父或生母雙方皆無力照顧放棄監護權,則須有法律上相關要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其他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行使,停止父母親權後,法院會另選適當之監護人。
如上所述,若無力照顧子女,對於兒童及少年無法盡到保護、照顧之情節嚴重者,其他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行使,停止父母親權後,法院會另選適當之監護人。
然而,若未達不適合行使親權之程度,原則上孩子監護權人以父母之一方或共同任之,因此單親放棄監護權在法律上來說,是無法隨意放棄的,父母不得任意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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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若放棄監護權後欲爭取監護權,可與對方良善溝通,協調子女監護權歸屬,於雙方達成共識時進行監護權變更登記。
若對方不同意之下,需透過訴訟方式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訴訟,通常需提出監護權人有何不當教養、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法院再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審酌一切情狀作出裁定。
雙方需擬定監護權協議書,並送交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不可以。探視權為法律保障之權利,不因放棄監護權影響,若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他方探視,則可能構成妨害他方行使親權,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放棄監護權同意書並無統一格式,民眾可至戶政機關網站下載或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或委由律師協助撰寫協議書。
放棄監護權登記通常需要以下資料: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放棄監護權同意書、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法院或相關機構要求的文件。
放棄監護權意義並不等於扶養義務之免除,扶養子女之責仍須由父母雙方共同分擔。
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準用離婚時之規定,也就是雙方即便尚未離婚,但已分居長達6個月以上者,亦可對於監護權歸屬進行調整。
放棄監護權的細節繁多,包含放棄之內容、書面資料細節簽署都需謹慎為之,且單獨放棄監護或雙方放棄監護處理方式皆有不同,建議民眾尋求家事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護。歡迎來電諮詢模範律師0985599797,或是加入LINE諮詢由專人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