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經常發同意書回來請家長簽名,簽名欄位究竟是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人?兩者之間又有甚麼差別?如何知道監護人是誰?監護人有什麼權限?法定代理監護人資格與權限有哪些?
法定代理人通常由父母擔任,目的是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處理法律事務。然而,並不是每個人都生長於健全家庭,有些人並無父母在身邊照顧,為了避免規範漏洞,故另外設定了監護人的制度,若未成年或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沒有父母,則由監護人代為處理法律事務。
當遇到需要有監護人代為決策的事情出現時,許多人會好奇監護人究竟是誰?監護人責任有哪些?就讓本文帶你一起釐清監護人定義和監護權內涵!
法定監護人定義為何?與意定監護人有何區別?
監護人常見分為下列幾種:監護人、意定監護人及委託(代理)監護人,以下帶您了解。
一、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定義是指,在未成年人無父母,或者父母雙方都無法行使或負擔親權的責任,而透過指定或選定監護人的方式來擔任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義務可分為人身監護與財產監護兩種,包含:住所指定權、養育保護權、合理管教權、子女財產管理權和子女行為決定權等。
二、意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本質上是一種契約,允許成年人自由成立契約關係來選擇自己的監護人,例如:小明年滿40歲,擔心自己單身往後身體出狀況無人照顧,並與意定監護人簽訂契約並公證,在未來自己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即可由當初自己選任的意定監護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值得留意的是,意定監護人並無受親屬或親等限制,只要受任人同意即可,然而意定監護本質是一種契約關係,需成年才可訂定契約。
三、委託(代理)監護人
委託監護人定義是,原有的法定監護人出現無法履行職責,在臨時或特定情況下代替原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的人,例如:父母長期無法在孩子身邊,交由同住的爺爺擔任委託監護人。
委託監護所指委託事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指定居所或懲戒及有限額之金錢或動產管理;身分行為(如訂婚、結婚)及財產行為代理權、同意權(辦理開戶、就學貸款等),則應法定監護人親自行使,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如何知道監護人是誰?監護人查詢方式有哪些?
如何知道監護人是爸爸還是媽媽?若想確定監護人是誰,可以透過以下6種方式:
- 詢問親人:一般情況下,家庭成員都可以提供有關監護人身份的訊息。
- 查看法律文件:比如遺囑、監護委託書或其他法律相關文件,會明確記載監護人身份。
- 法院記錄:若監護權是由法院指定,則相關的監護記錄會保存在法院的文件中,可以透過法院提供的系統驗證做監護人查詢。
- 學校或醫療記錄:學校或醫療記錄中一般會存有監護人的訊息,尤其是在緊急聯絡人欄位。
- 社會服務機構:若自身的監護權涉及到社會服務或兒童福利機構,則社會機構會存有關於監護人的詳細記錄。
- 向戶政機關申請:不論父母離異時未成年子女是由雙方共同監護,或由父母其中之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監護權之變動都將記載於戶口名簿的記事中,可至戶政機關申請不省略記事之戶口名簿。
尋找監護人的訊息時,需要格外留意個人隱私與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與未成年有關的內容,監護人的相關資料仍然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疇,一般查詢監護人會需要有合適的理由或合法授權才能獲得。
監護人具備何種權利?監護人責任義務有哪些?
在法律上法定監護人權利,包含事實上保護、教養、懲戒、居住指定、子女財產管理權和子女行為決定權,主要用以保障和促進被監護人的福祉和利益。
監護人權利一般涵括:
- 代做決策:監護人有權為被監護人做出重要的生活決策,包括:教育、醫療、戶籍、生活安排等事項。
- 代表受監護人行事:監護人可以在必要時候,代表受監護人處理各項法律事務、簽署相關文件、進行財務交易等事項。
- 代為申請福利和服務:監護人可以代表被監護人申請政府福利、教育和醫療服務等。
- 查閱受監護人的相關紀錄:監護人有權獲取受監護人的教育和醫療記錄,以便更好地對其照顧,與做出適當決策。
- 管理受監護人財產:如果受監護人繼承遺產或是有其他財產,監護人可以代為管理財產,確保受監護人的自身利益。
然而,監護人責任權力雖由法律授與,但監護人所能行使的權利仍是有限的,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且必須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範疇。監護人的決策也會受到法院監督,確保監護人所做出的決定,符合維護被監護人的相關利益。
監護人責任與義務
法定監護人責任、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提供基本生活:監護人責任中,有義務為受監護人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物、住所、衣物和衛生照顧。
- 教育、學習支持:監護人需要確保受監護人接受適當教育,並在學習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輔導。
- 醫療照顧:監護人需要為受監護人提供必要的醫療照顧,包括:疾病治療及緊急醫療情況下的處理。
- 財產管理:如果受監護人擁有財產,監護人有義務負責合理管理財產,確保不會遭有心人士盜用。
- 履行法律義務:監護人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在必要時刻,代表受監護人處理法律事務。
- 促進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所有監護人責任與決定中,監護人應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法定監護人責任義務,主要是確保受監護人能在一個安全、健康且具有支持性的環境中成長;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為不適任監護人之行為者,可能會失去監護權,或是可由他人提出監護人變更。
誰符合/不符合監護人資格?監護人該如何申請?
常見符合的監護人資格
原則上由父母為監護人,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義務,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如下,皆符合監護人資格: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常見不符合的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資格是有限定的,依據民法第10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監護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
- 受破產宣告上為復權之人。
- 失蹤之人。
除上述條件外,法院也會審酌監護人有無不良生活習慣(例如:嚴重藥物成癮、酒精濫用等問題)、有無不良犯罪記錄(如:具有重大的犯罪歷史,尤其是涉及兒童虐待、家庭暴力等記錄)、利益衝突及健康問題(監護人的個人健康狀況,可能會嚴重影響照顧他人的能力等)。
法院在考慮監護人資格時,通常會綜合評估上述因素,以確保被監護人的福祉和安全。
監護人怎麼申請?
- 確認受監護必要:法院首先要確定,是否有必要申請成為監護人。通常是在受監護人的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成年人無法自行照顧自己時發生。
- 向法院提交相應監護人申請資料:
- 受監護人、欲任監護人之人、願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謄本。
- 受監護人之殘障證明或診斷無行為能力之診斷證明。
- 親屬間推舉監護人之同意書。
- 受監護人之親屬系統表。
- 受監護人固定就診醫院之名稱及地址。
- 法院審理、醫院鑑定:監護人申請後,法院會安排醫院鑑定時間,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在之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鑑定結果確認無法回復有意思能力的狀態,法院就會裁定監護人由誰擔任。
- 完成登記程序:收到裁定後須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完成法定監護人。
除了監護人義務,這些資訊你也要知道
Q1、監護人到幾歲?成年後需要監護人嗎?
一般受監護人為未成年人,達到法定成年年齡(18歲)後,不再受監護。
然而,如果成年人具有身心障礙、精神疾病、認知功能障礙等原因,無法獨立做成意思表示時,仍然需要有監護人,此種監護稱為監護宣告。
Q2、什麼情況下需要變更監護人?如何變更?
- 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原監護人死亡,或是因健康問題、遷移、或其他原因,無法再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時,就會變更監護人。
- 監護人具有不當行為:包括虐待、忽視或剝削受監護人,無法給受監護人提供適當照顧。
- 受監護人需求變更:受監護人的生活情況或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現有監護人無法適應變化並提供合適的監護職責。
若要變更監護人,可參考以下流程:
- 提交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需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請。
- 變更理由與證據:申請變更法定監護人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變更監護人理由與證據,說明為什麼現有的監護安排應該被變更。
- 法院裁定:法院審理過程中,會評估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及監護人是否有不適任之處,而作成最終裁定。
Q3、監護人是否會與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同一人嗎?
不會。若監護宣告之聲請有理由,承辦法官於裁定中,會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合適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另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應為同一人。
Q4、可以指定監護人嗎?遺囑指定監護人有其效用嗎?
可以。依民法第1093條規定,最後行使監護權的父或母,可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Q5、受監護人死亡後,遺產由誰繼承?
- 有遺囑:若受監護人在去世前留有遺囑,遺產的分配將按照遺囑中的指示進行。
- 無遺囑(法定繼承):如果受監護人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則會按照法定繼承順位分配。
- 監護人與繼承無直接關聯:監護人並不會因為監護身份而直接成為繼承人,除非在受監護人的遺囑中,有特別指明監護人為受益人,否則監護人並不能直接繼承受監護人的遺產。
- 遺產管理人:死亡後,遺產會交由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算受監護人的遺產、償還債務,並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順位分配剩餘遺產。
Q6、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
關於監護宣告監護人,以下是避免監護人濫權的一些措施:
選定監護人時
- 確認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法院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以外的人確認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避免監護人私下挪用受監護人的財產。
- 監督與分權:選定複數監護人及指定監護方法,可選任複數監護人,彼此分工共同完成監護事務。
監護期間
- 報告義務:法院於必要時,可以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的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
- 改定監護人:若監護人有顯然不適任的情事,法院可以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進行監護人改定。
監護結束
監護關係終止後,原監護人應於2個月內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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