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罪是什麼?當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項之冒用政府機關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以網路媒體向公眾傳播其一之條件實施犯罪,恐成立加重詐欺罪。
近年來詐騙猖獗,手法也日新月異,從單純財產犯罪,變暴力犯罪,甚至會誘拐、虐待被害人。但是現行刑法,並沒有對此種新型態的犯罪模式加以規範,法務部便於2023年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提高加重詐欺罪刑期。
接下來將為大家介紹,修法後的加重詐欺罪刑期會判多久,以及涉及加重詐欺罪緩刑的機率有多少、該如何爭取等資訊。
根據刑法第339-4條項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日前修法針對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新增了「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事項,以下即針對成立加重詐欺罪4個情形進行說明:
指詐騙集團假冒檢察官、公務員的名義,藉由民眾對政府機關人員的信任,向被害人詐取財物。常見的詐騙手法是告知民眾帳戶遭犯罪,或其他不明原因被凍結,需要民眾將財產提款出來接受調查,才能解鎖帳戶。
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即可成立,由於詐騙集團常以組織形式出現,其中不限於實際實施犯罪的共同正犯,也包含同謀的共同正犯;意思是只要參與在詐欺犯罪的任一環節,不在乎是否知曉詐欺流程,即有可能被歸在加重詐欺三人以上的範圍內。
利用網路媒體、通訊軟體對民眾散播不實資訊或廣告,進而使民眾陷入錯誤,詐騙集團再藉機詐取財物等行為。
近年來網路科技和人工智慧(AI)的快速發展,製作虛假影像(如:AI換臉)、聲音或電磁紀錄用以欺騙他人的手法已變得難以區分真偽,且容易傳播。
詐騙集團不斷改進其犯罪手法,使用這種方法來欺騙受害人,容易使他們陷入誤解,可能導致大量的人受騙。這種行為的社會法益侵害程度和影響更嚴重,因此需要加重懲罰,也是2023加重詐欺罪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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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刑期,根據刑法第339-4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如果是加重詐欺未遂,通常可依照刑法第25條,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根據刑法第41條的規定,對於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的罪行,得易科罰金,前提是宣告刑度不得超過6個月。
然而,加重詐欺罪刑期,法定範圍為1年以上至7年以下,不僅超出了「最重5年以下」的門檻,而且根據法條的明文規定,最低刑期為1年,因此無法符合「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的條件,因此無法將加重詐欺罪易科罰金。
在了解加重詐欺罪初犯能否緩刑或緩起訴的問題前,我們先來看緩刑及緩起訴的定義:
如果想爭取加重詐欺罪初犯緩刑,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緩刑的條件包括以下三點:
對於加重詐欺罪,緩起訴的條件是這樣的:當被告被控犯下一個法定刑期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至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行,檢察官在認為緩起訴是合適處分時,可以設定一個緩起訴期間,通常為1年到3年之間。
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類型,經過調查和評估後,檢察官有權選擇給予緩起訴處分,特別是在犯罪行為相對輕微的情況下。這種措施允許案件被「暫緩起訴」,同時為被告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沒有前科;或者即使有前科,但已經執行完畢,且在過去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人。
緩刑是一個法律制度,適用於相對輕微的犯罪案件,允許被告在保有一定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有機會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對於加重詐欺罪緩刑,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包括犯罪情節、被告的態度、犯罪動機以及是否達成和解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如果在面對加重詐欺案件時希望爭取緩刑,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諮詢的協助,制定訴訟策略並協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然而,每個案件的情況各不相同,加重詐欺罪和解是否適合採取,應由專業律師在評估和分析案情後提出建議,以保障被告的權益。
一名高雄女子在網路上看到徵人廣告,廣告中承諾低工時和高薪資,吸引求職者予以關注。工作內容為拿取他人提款卡到ATM機台提取現金,且公司會依提取金額進行分潤。
儘管這名女子對工作內容感到奇怪,詢問公司聯絡人後,其表示因公司會計工作繁忙,需要臨時聘用助理協助處理財務。此女子聽聞後便放下疑心,結果一週後女子被警方逮捕,手機也被扣押。
法院認為該女子在遵循指示下提款並交給第三方,涉及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行為,滿足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最終判決為1年5個月有期徒刑。
詐欺流程怎麼走?
看完前述的加重詐欺罪判例,接下來為大家說明如果被告詐欺,詐欺公訴流程會如何進行:
若不幸涉及加重詐欺罪,被通知至警局做筆錄時,一定要記得偕同律師前往,律師能適時提供專業建議以保護被告權益,被告才不會因對法律流程的不了解,而在言行上有所失誤。
詐欺罪類型 | 刑法條文 | 定義 | 刑罰內容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339-4條 |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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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普通詐欺罪 | 刑法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收費設備詐欺罪 | 刑法第339-1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 刑法第339-2條 |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電腦設備詐欺罪 | 刑法第339-3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準詐欺罪 | 刑法第341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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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本身是財產性質上的犯罪,多為騙取他人財產造成財產上的移轉,因此沒有所謂的「加重詐欺取財罪」。
如果在詐欺行為中有三人或更多人參與策劃、執行、共謀或參與犯罪行為,那麼就可以被視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況。
刑法第25條規定關於未遂犯的懲罰,強調了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會對未遂犯進行懲罰,並根據已達成的犯罪程度減輕處罰。換句話說,並不是所有犯罪行為都會對未遂犯進行懲罰,但刑法第339條第3項明確規定將處罰詐欺未遂犯。
加重詐欺罪初犯獲得緩起訴處分,只要在緩起訴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不履行應履行條件或負擔,等到加重詐欺緩起訴期限年滿,緩起訴的犯罪事實及罪責則一筆勾銷,不會留下前科。
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與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加重詐欺罪和解,也無法撤告,檢察官仍會依職權偵辦並做出處分,但是和解可能有利於緩刑的爭取或是罪責衡量。
加重詐欺上訴三審是否可能?如果當事人對一、二審法院判決感到不服,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只不過上訴理由必須涉及判決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查,需有法律的適用錯誤。
若被告對於流程不甚了解,可以委任律師來協助提起第三審上訴。
如果被指控或被認定犯有加重詐欺罪,建議您趕快尋求專業的詐欺律師,來獲得法律諮詢協助。詐欺律師將能夠為您提供專業建議,幫助您了解您的權利,並在您的辯護過程中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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