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方社會中,「孝順」一直被視為一種傳統美德,子女扶養父母不僅是基於道德責任,也是法律義務。隨著時代變遷和家庭結構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面臨如何妥善扶養父母的問題。然而,對於相關法律規定,許多人卻感到無所適從。
子女扶養父母法律上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子女扶養父母義務如何界定?在父母過世後,遺產分配又有哪些規範?這些問題常讓人感到困惑不已。以下就讓模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幫助您釐清民法扶養父母的概念!
依民法第1114條明文規定,以下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意即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夫妻、公婆、兄弟姊妹等親屬,雙方互負扶養義務。
不是。民法第1117條進一步規定:受扶養人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人,才有權請求他人扶養;但對於直系尊親屬而言則不再此限。
自己都快養不起了,還要扶養父母怎麼辦?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故法院在裁定扶養費金額時,會綜合考量受扶養人的需求、扶養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等因素。
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及內政部公布的最低生活費作為參考標準。
然而,民法第1118條也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父母之義務而導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子女可以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酌減金額,但無法完全免除喔!
遺棄罪最重要的構成要件為,拋下無自救能力者。若父母為無自救能力之人,子女未提供父母必要的經濟援助或生活照顧等就可能成立遺棄罪。若只是單純金錢上的糾紛、不給扶養費等,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則不一定會構成遺棄罪!
不給扶養費是否構成遺棄罪,則取決於父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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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原則上仍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若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將遺產贈與他人,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子女)仍有權請求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特留分。下方為繼承順位及繼承人可分得的財產比例供參考:
繼承順位 | 親屬關係 | 應繼分 | 特留分 | ||
配偶
(當然繼承人) |
其他繼承人 | 配偶 | 繼承人 | ||
1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依人數平均分配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2 | |
2 | 父母 | 1/2 | 餘1/2均分 | 應繼分的1/2 | |
3 | 兄弟姊妹 | 1/2 | 餘1/2均分 | 應繼分的1/3 | |
4 | 祖父母 | 2/3 | 餘1/3均分 | 應繼分的1/3 |
然而,依民法1145條規定若繼承人有以下情形,喪失繼承權:
民法扶養父母並未明確規定時效。只要父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子女就應負擔扶養義務;倘若子女不扶養父母,父母可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給付至自己死亡為止。
若父母有多名子女,則各子女應依其經濟能力,共同負擔扶養父母的義務。
子女扶養父母是可以報稅的。法律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可以申報扶養。
原則上,若父母均符合上述條件且子女負擔兩人的扶養費,則兩人都可列為受扶養親屬。但若父母其中一人有其他收入,則可能無法列為受扶養親屬。
若只是繼父或繼母需扶養嗎?如果經法院認可之收養關係,其權利義務與生父母相同,繼父母與繼子女監互負扶養義務。
若子女有正當理由,例如:自身經濟狀況困難、父母有虐待行為、從小父母並未扶養照顧過自己等,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或酌減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
若子女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父母必要的扶養,或雖提供扶養,但顯然不足以維持父母生活者,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子女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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