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從刑法227條看合意性交年齡!
現代網路資訊發達,導致青少年性觀念逐漸早熟,若有交往對象,可能因性好奇而產生親密的肢體互動,當雙方為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恐皆因此背負刑事責任。
對於因相戀而合意發生性行為之青少年情侶處以刑罰,顯然過於嚴苛,故立法機關增修兩小無猜條款,未滿18歲之人合意發生關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另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在雙方皆未滿18歲之情形下屬告訴乃論,須由當事人提起告訴後始會進入司法程序,後續亦得撤回告訴。
本篇文章將深入探討刑法227條兩小無猜條款的相關規定,及兩小無猜條款年齡和相關案例,讓您清楚了解兩小無猜法與其實務應用。
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之刑責,然而青少年思想逐漸成熟的情況下,常見未成年情侶交往而合意發生性行為,因而立法機關制定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
其條文明確指出,雙方均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涉犯刑法第227條規定時,得適用兩小無猜條款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避免未成年者兩情相悅下,仍需承受嚴重罰則。
立法機關設置刑法227條兩小無猜條款,主要是考量現今未成年人逐漸性早熟,藉此平衡法律對性行為的嚴格規範,且同時避免青少年在情感和性思想尚未成熟的情況下,遭一方以不當心態將刑事責任作為報復籌碼,另使雙方家長回歸問題本質,而非讓未成年人因此背負刑事責任。
兩小無猜條款的適用範圍根據雙方年齡差異進行劃分。下表為您詳細說明:
年齡範圍 | 適用法律條款 | 刑責 |
滿18歲之人與16歲至18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 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 不會面臨刑事責任 |
滿18歲之人與14歲以上16歲以下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 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滿18歲之人與14歲以下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 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滿18歲之人與16歲以下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 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未滿18歲者在刑法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合意發生性行為之未成年情侶施以重罪實在過於嚴苛,因此制定兩小無猜條款,依個案狀況進行調整,避免過度的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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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9-1條規定,兩小無猜條款須告訴乃論,意即由當事人自行斟酌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因此實務上兩小無猜條款大多是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提告,而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尚未提出告訴前,案件不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即使提起訴訟後,雙方後續和解仍得撤告結案。
小帥17歲與小美15歲在校內認識,並發展為情侶關係,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小美家長得知後相當不滿,後續與小帥父母協商,順利和解,即未提告,由於雙方年齡皆未滿18歲,符合兩小無猜條款規定,無須擔心刑責壓力。
小志19歲與小雅15歲相識後發生性行為,經小雅家長發現通報學校,雖雙方表示為合意,但由於小雅未滿16歲,小志已年滿18歲,並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本案屬非告訴乃論,檢警單位得依法介入偵辦,最終法院認定小志構成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之要件,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小志因而承擔刑事責任。
台灣合法性行為年齡為16歲,如果年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是合意也會面臨刑事責任之風險。
兩小無猜條款屬告訴乃論,雙方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得選擇協商之方式處理,避免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將須耗費大把時間,即使提告,雙方後續和解仍得於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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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者跟未成年人談戀愛不一定犯法,但若涉及性或猥褻行為,即須面臨刑罰,尤其是已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者,則不受刑法227兩小無猜條款保護。
即使與未成年人你情我願,但若一方年滿18歲,則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需承擔刑法第227條規定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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