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所謂的扶養權,而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當夫妻離異後才會討論到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以及扶養費負擔方式等,立法者規範扶養義務,是希望父母離異後,仍不影響其子女之經濟來源,讓子女能在生長資源充足的環境下安穩成人。
本篇文章將帶您來了解小孩扶養權定義、監護權與民法扶養義務之差別吧!
民法第1117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應互相扶養。其未成年子女,對其祖父母,於必要時,亦得請求扶養。」
意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並且未成年子女對其祖父母,也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扶養;民法扶養義務對象應處於未成年狀態,即未滿18歲。父母需確保提供子女所需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食物、住所、教育和醫療等。
監護權 | 扶養義務 | |
法定依據 | 民法上的親權 | 民法第1117條規範 |
範圍與內容 | 監督、保護、教育、管理權 | 提供生活必需品、教育、醫療照護等支持 |
主要對象 | 未成年子女 | 未成年子女 |
父母義務 | 有義務行使監護權 | 有義務提供扶養 |
法律責任 | 父母對子女的監督、保護和教育責任 | 父母對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 |
管轄機關 | 家事法庭 | 家事法庭 |
監護權扶養義務法定依據民法上的親權民法第1117條規範範圍與內容監督、保護、教育、管理權提供生活必需品、教育、醫療照護等支持主要對象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父母義務有義務行使監護權有義務提供扶養法律責任父母對子女的監督、保護和教育責任父母對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管轄機關家事法庭家事法庭
監護權與民法扶養義務的兩點差異如下:
上述為監護權與民法扶養義務之間的基本差異,了解差異有助於確保父母履行其對子女的法律責任,並提供適當的支持和照顧。
根據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應履行扶養義務之身分順序如下:
根據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孩子的扶養義務,父母為優先順位,若父母無法履行扶養義務,則祖父母可能成為次要的扶養人選。
法院判斷監護權由誰適任,會依孩子最佳利益進行判斷,當事人須證明自己有提供充分的照顧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包括提供穩定的居所、足夠的生活費用、適當的教育和醫療保健等,確保其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實務上將審酌以下要件:
在某案件中,父母離婚後,父母雙方爭取子女的監護權。法院最終判決由母親承擔子女的監護權,因為母親為孩子主要照顧者,且經濟狀況穩定,娘家人也可以協助照顧孩子,能夠提供更穩定的居所和更適當的教養環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另一個案例中,祖父母爭取孫子的監護權。法院考慮到父親入獄服刑中、母親工作狀況不穩定,經常性積欠房租,無法承擔扶養責任,且現階段皆是由祖父母照顧的情況下,判決由祖父母擔任孫子的監護人,以確保孫子的生活和教育得到適當的照顧。
這些判例顯示了法院在監護權官司時,注重子女的最佳利益,並會考慮到當事人的照顧能力和提供照顧的適當性。
扶養權探視權是有關連的嗎?實務上認為,給付扶養費是身為父母照顧子女的義務,而探視則為權利,是否給付扶養費與有無探視權利無關,亦不會因對方未給付扶養費則不能探視孩子。
探視權在法律上指的是,未成年子女與非監護人的交流權利,旨在維護親子關係及子女的權益。根據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未成年子女有與非監護人通信、相會之權利,父母不得阻撓」。
如有一方未按時給付子女扶養費用,對方可依據法定時效內向法院聲請行使扶養費請求權,確保父母履行扶養義務,並保障子女的權益。
父母即使離婚,仍有民法扶養子女義務。根據民法1117條,父母需共同負擔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用等。父母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他們依然需要共同負擔子女的養育責任,確保子女得到適當的照顧和支持。
父母不能隨意拋棄扶養義務。據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並且必須提供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
即使離婚或分居,父母仍須共同承擔此責任,無法放棄。若有特殊情況,需經法院審核才能減輕民法扶養責任。
若父母因經濟困難無法承擔扶養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經濟困難申請,藉以減輕或豁免部分扶養費用。
法院會依照個別情況審酌,可能會安排支付較低的扶養費或豁免部分負擔。此外,政府亦提供相關的社會救助與補助措施,如兒童扶助津貼等,以協助經濟困難的家庭。
一般情況下,未取得親權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仍有扶養義務,若父母於子女未成年之前無負擔扶養責任,往後待父母須由子女扶養時,子女可依法提起免除或酌減扶養義務之訴訟。
若有任何與監護權相關的疑問,無論是關於離婚後的子女扶養、親子關係的糾紛,或其他與家事法律相關問題,模範律師皆可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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